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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站长赚钱的第一视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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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站长赚钱的第一视线
liaboy6889
liaboy68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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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仔卡
发表于 2010-4-27 14:05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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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站长赚钱的第一视线
首先必须有网银,在网络上10个站长有9个赚不到钱,这是为什么,需要经过什么样的通道获得更高的收入,想赚钱的加QQ群8号:52233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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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绍冉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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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仔卡
发表于 2010-5-1 21:0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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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高级法院被举报法官“传”举报人当面叫板
我自2008年向天津市高院举报中心、天津检察院、天津纪委、天津政法委实名举报-天津高院行政庭法官王雅晶涉嫌枉法裁定:腾宇公司伪造的产权证明-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经庭审质证,真实,本院对上述证据合法予以采信。”的枉法事实。但是,这些举报信却落在被举报人受理,被举报人手持举报信直接“传”被举报人到法院当面核实!!!!!!天津高院把我公司实名举报信直接交给被举报人来核实、处理,悍然违反中纪委、中央政法委、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《举报工作条例》“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、被举报人”的规定,可算中国一大奇观-傲慢的天津高级人民法院。
具体事实如下:
天津高院行政庭王雅晶法官在审理惠亨公司起诉-要求撤销天津市房管局违法颁发《售房证》的行政诉讼中,认定没有注册资金、涉嫌多项刑事犯罪、已被天津市公安局以“诈骗银行贷款立案侦察”的腾宇公司伪造的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”且“经庭审质证,真实,合法,本院予以采信。”,在200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四初字第11号《民事判决书》判决:“项目所有权归惠亨公司所有”之后,2009年天津高级法院 (2008)津高审行监字第0062号《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》仍然再次确认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项目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”。
在2009年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:“《补充协议》中红桥区政府和惠亨公司的印章印文均为转移复印形成的。是伪造的。”的《司法鉴定》,足以推翻上述枉法裁定之后,天津高院2010民一终字第0009号《民事判决书》仍然继续判决:“项目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”非法剥夺了惠亨公司的全部财产,又制造了新的的错案,也是天津高院继腐败法官孙伟民、秦立军、田长友。冯开天、王跃友(2008年均已被辽宁省盘锦市法院判刑)之后,制造的又一大串案、窝案。
参见新浪
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g/20070514/18583590274.shtml
天津高院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”,前赴后续支持没有注册资金、涉嫌多项刑事犯罪的腾宇公司非法占有惠亨公司全部财产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“(六)行政枉法裁判案(第399条第二款)6、徇私情、私利,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,故意违反法定程序,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。”的规定,涉嫌【行政枉法裁判】。
在惠亨公司发出实名举报王雅晶的举报信之后,一直没有任何回信。
2010年3月8日,被举报人王雅晶数次给举报人惠亨公司李恒君打电话,说:“你们的举报信我已经全部收到了,你于3月9日到天津高院说明情况。”3月15日下午2点在天津高院第15审判庭见到了被举报人王雅晶。被举报人王雅晶在手持我的举报信,与举报人公开叫板“你给我们领导(天津高院法官举报中心)、政法委、天津纪委那么多举报信都转到我手里,院长责成让我来核实、处理……。你们回去听信吧。”并由书记员作了笔录。
我要求有关领导对被举报人王雅晶及相关法官如此明显违法行为,认真核实、秉公执法,按照中央政法委《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》和最高法院《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》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》的规定;按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罪,依照最高检察院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第(六)-2、(六)-6条的规定,立案侦查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并纠正天津高院与枉法《行政裁定书》相关的枉法2010民一终字第0009号《民事判决书》错案。
请依法查处,并将查处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反馈。
参考:网络上实名举报信-天津房管局长吴炳皓枉法重复颁发28份《房地产抵押权证》和《售房证》
以下是真、假《补充协议》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《判决书》与完全相反的天津高院枉法《裁定书》的扫描件,共欣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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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自2008年向天津市高院举报中心、天津检察院、天津纪委、天津政法委实名举报-天津高院行政庭法官王雅晶涉嫌枉法裁定:腾宇公司伪造的产权证明-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经庭审质证,真实,本院对上述证据合法予以采信。”的枉法事实。但是,这些举报信却落在被举报人受理,被举报人手持举报信直接“传”被举报人到法院当面核实!!!!!!天津高院把我公司实名举报信直接交给被举报人来核实、处理,悍然违反中纪委、中央政法委、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《举报工作条例》“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、被举报人”的规定,可算中国一大奇观-傲慢的天津高级人民法院。
具体事实如下:
天津高院行政庭王雅晶法官在审理惠亨公司起诉-要求撤销天津市房管局违法颁发《售房证》的行政诉讼中,认定没有注册资金、涉嫌多项刑事犯罪、已被天津市公安局以“诈骗银行贷款立案侦察”的腾宇公司伪造的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”且“经庭审质证,真实,合法,本院予以采信。”,在200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四初字第11号《民事判决书》判决:“项目所有权归惠亨公司所有”之后,2009年天津高级法院 (2008)津高审行监字第0062号《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》仍然再次确认“《补充协议》约定:项目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”。
在2009年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:“《补充协议》中红桥区政府和惠亨公司的印章印文均为转移复印形成的。是伪造的。”的《司法鉴定》,足以推翻上述枉法裁定之后,天津高院2010民一终字第0009号《民事判决书》仍然继续判决:“项目全部产权归腾宇公司所有。”非法剥夺了惠亨公司的全部财产,又制造了新的的错案,也是天津高院继腐败法官孙伟民、秦立军、田长友。冯开天、王跃友(2008年均已被辽宁省盘锦市法院判刑)之后,制造的又一大串案、窝案。
参见新浪 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g/20070514/18583590274.shtml
天津高院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”,前赴后续支持没有注册资金、涉嫌多项刑事犯罪的腾宇公司非法占有惠亨公司全部财产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“(六)行政枉法裁判案(第399条第二款)6、徇私情、私利,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,故意违反法定程序,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。”的规定,涉嫌【行政枉法裁判】。
在惠亨公司发出实名举报王雅晶的举报信之后,一直没有任何回信。
2010年3月8日,被举报人王雅晶数次给举报人惠亨公司李恒君打电话,说:“你们的举报信我已经全部收到了,你于3月9日到天津高院说明情况。”3月15日下午2点在天津高院第15审判庭见到了被举报人王雅晶。被举报人王雅晶在手持我的举报信,与举报人公开叫板“你给我们领导(天津高院法官举报中心)、政法委、天津纪委那么多举报信都转到我手里,院长责成让我来核实、处理……。你们回去听信吧。”并由书记员作了笔录。
我要求有关领导对被举报人王雅晶及相关法官如此明显违法行为,认真核实、秉公执法,按照中央政法委《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》和最高法院《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》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》的规定;按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罪,依照最高检察院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第(六)-2、(六)-6条的规定,立案侦查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并纠正天津高院与枉法《行政裁定书》相关的枉法2010民一终字第0009号《民事判决书》错案。
请依法查处,并将查处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反馈。
参考:网络上实名举报信-天津房管局长吴炳皓枉法重复颁发28份《房地产抵押权证》和《售房证》
以下是真、假《补充协议》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《判决书》与完全相反的天津高院枉法《裁定书》的扫描件,共欣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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